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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麵解讀《中小學校、幼兒園消防安全十項規定》

全麵解讀《中小學校、幼兒園消防安全十項規定》

為規範各級各類中小學、幼兒園消防安全管理,有效防範火災事故發生,確保師生生命財產安全,近日,教育部、國家消防救援局研究製定了《中小學校、幼兒園消防安全十項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條

1、中小學校、幼兒園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實際控製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消防安全全麵負責。

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以下簡稱《消防法》)第十六條明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本條的“主要負責人”,按照學校(含幼兒園,下同)的辦學性質有所側重。通常情況下,學校的主要負責人為法定代表人,即,對於公辦學校,主要負責人為“校長”“園長”等“一把手”;對於民辦學校,主要負責人為“董事長”“校長”“園長”等正職行政負責人。

此外,一些中小型民辦學校的法定代表人背後往往另有實際控製人,他們對學校的重大事項有***終的決策權;這種情形,主要負責人也包括“實際控製人”。因此,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製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消防安全全麵負責,按照《消防法》有關規定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依法依規承擔消防安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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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管消防安全的負責人是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範圍內的消防安全負領導責任。

解讀:

《消防法》第十七條明確,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對於學校而言,無論是否為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必然要有人負責組織實施學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因此,主管消防安全的負責人即為學校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員。

消防安全管理人員主要按照法律法規要求以及本規定的要求,具體組織抓好本學校消防安全工作,包括落實消防安全責任製,製定本單位的消防製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製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識,對建築消防設置每年至少進行以此全麵檢測,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組織防火檢查,組織針對性的消防演練等等。對於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還應確定消防安全重點部位,實行嚴格管理等等。
除了主要負責人、主管消防安全的負責人外,領導班子其他成員對分管範圍內的消防安全負領導責任,主要體現了“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強調不能隻抓分管業務、不顧消防安全,應在抓分管業務工作的同時抓好消防安全工作,否則發生火災事故後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例如,分管教學的副校長應督促教師開展好對學生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等,分管後勤的副校長應做好學校消防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等,分管法製的副校長應開展針對性的消防法製教育等。

3、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逐級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製,明確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細化各部門和教職員工、保安、廚房工作人員、宿舍管理員、電工、消防控製室值班操作人員等崗位人員的消防安全責任。

解讀:

《消防法》第二條明確,消防工作實行消防安全責任製。《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中小學幼兒園安全風險防控體係建設意見》第九條明確,學校要切實承擔起校內安全管理的主體責任,對校園安全實行校長(園長)負責製,健全校內安全工作領導機構。

因此,除上述的學校領導肩負消防安全責任外,還要明確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部門負責人及每個崗位的人員應對自己管轄工作範圍內的消防安全工作負責,切實做到“誰主管、誰負責,誰在崗、誰負責”,保證消防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保證消防安全措施落到實處。對於教職員工、保安、廚房工作人員、宿舍管理員、電工、消防控製室值班操作人員等與消防工作緊密相關的重點人群,要結合不同工作崗位實際,製定消防安全工作責任清單,切實細化消防安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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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學校實驗室應製定並落實危險化學品儲存、管理和使用安全製度,明確實驗室教學環節安全操作管理責任。

解讀:

學校實驗室尤其化學實驗室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數量大、種類多,因此火災危險性大,在實驗過程中常需進行蒸餾、回流、電解等危險性較大的操作,用火用電也比較多,一旦操作失誤很容易引發火災。近年來,學校實驗室特別是高等學校實驗室火災時有發生。

因此,學校應當將實驗室作為消防安全重點部位之一,加強日常管理,製定並落實危險化學品儲存、管理和使用安全製度,明確實驗室教學環節安全操作管理責任,防止火災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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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1、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依法辦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手續,嚴禁擅自改變建築使用功能及用途。

解讀:

《消防法》第九條明確,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等手段,是確保學校建築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法定必要程序。隻有學校建築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才能確保學校建築的本質消防安全。

因此,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依法依規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手續,嚴禁擅自改變建築使用功能及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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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學生宿舍、幼兒園兒童用房嚴禁設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幼兒園兒童用房嚴禁設置在四層及四層以上。

解讀:

《建築防火通用規範》(GB55037-2022)第4.3.4條規定,兒童活動場所不應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對於一、二級耐火等級建築,應布置在首層、二層或三層。本條規定“兒童活動場所”是指供12周歲及以下嬰幼兒和少兒活動的場所,包括幼兒園、托兒所中供嬰幼兒生活和活動的房間,設置在建築內的兒童遊樂廳、兒童樂園、兒童培訓班、早教中心等兒童遊樂、學習和培訓等活動的場所,不包括小學學校的教室等教學場所。

《中小學校設計規範》(GB50099-2011)第6.2.24條規定,學生宿舍不得設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因此,學生宿舍、幼兒園兒童用房嚴禁設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幼兒園兒童用房嚴禁設置在四層及四層以上。

 

3、與其他建築合建的中小學校、幼兒園應使用耐火性能符合要求的磚牆、樓板和防火門(窗)與建築內的其他場所進行分隔。

解讀:

 托兒所、幼兒園建築設計規範》(JGJ39-2016)第3.2.2條規定,四個班及以上的托兒所、幼兒園建築應獨立設置。三個班及以下時,可與居住、養老、教育、辦公建築合建,但應符合下列規定:1.合建的既有建築應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符合抗震、防火等安全方麵的規定,其基地應符合本規範第3.1.2條規定;2.應設獨立的疏散樓梯和安全出口;等等。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第6.2.2條規定,附設在建築內的托兒所、幼兒園的兒童用房和兒童遊樂廳等兒童活動場所、老年人照料設施,應采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防火隔牆和1.00h的樓板與其他場所或部位分隔,牆上必須設置的門、窗應采用乙級防火門、窗。因此,中小學校、幼兒園宜設置在獨立建築內;與其他建築合建的中小學校、幼兒園應使用耐火極限不低於2.00h的磚牆、1.00h的樓板和乙級防火門(窗)與建築內的其他場所進行分隔,並應設獨立的疏散樓梯和安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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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電纜井、管道井應當按照規定進行防火封堵。

解讀:

建築中的管道井、電纜井、電梯井等豎向井道是煙火豎向蔓延的通道,有的自身還存在一定的火災危險性。近年來,因建築中各類豎向井道加速煙火蔓延而導致人員傷亡火災較為常見。為有效阻止火勢在豎井內的蔓延,防止產生煙囪效應而加劇火勢並導致快速蔓延至多個樓層,除不允許在層間隔斷的豎井外,需在豎井的每層樓板處用相當於樓板耐火極限的不燃材料和防火封堵組件等分隔和封堵。

《建築防火通用規範》(GB55037-2022)第6.3.4條規定,電氣線路和各類管道穿過防火牆、防火隔牆、豎井井壁、建築變形縫處和樓板處的孔隙應采取防火封堵措施。防火封堵組件的耐火性能不應低於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性能要求。因此,電纜井、管道井應當按照規定進行防火封堵,各類豎井的檢修門應采用丙級防火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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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小學校、幼兒園室內裝飾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應從嚴控製,並符合《建築防火通用規範》《建築內部裝修設計規範》規定,嚴禁使用易燃、可燃板材、彩鋼板搭建建(構)築物、分隔房間。

解讀:

近年來,采用聚苯乙烯、聚氨酯作為芯材的金屬夾芯板材的建築火災多發,短時間內即造成大麵積蔓延,產生大量有毒煙氣,導致金屬夾芯板材的垮塌和掉落,不僅影響人員安全疏散,不利於滅火救援,而且造成了使用人員及消防救援人員的傷亡。類似可燃、易燃材料的使用,導致火災迅速蔓延,人員疏散逃生困難。

《建築防火通用規範》(GB55037-2022)第6.5.3條規定,建築下列部位的頂棚、牆麵和地麵內部裝修材料的燃燒性能均應為A級:1.避難走道、避難層、避難間;2.疏散樓梯間及其前室;3.消防電梯前室或合用前室。

《建築內部裝修設計規範》(GB50222-2017)第5.1.1條規定,單、多層養老院、托兒所、幼兒園的居住及活動場所,頂棚、牆麵、地麵、隔斷、固定家具、裝飾織物的裝修材料燃燒性能分別不應低於A級、A級、B1級、B1級、B2級、B1級。教學場所、教學實驗場所,頂棚、牆麵、地麵、隔斷、固定家具、裝飾織物的裝修材料燃燒性能分別不應低於A級、B1級、B2級、B2級、B2級、B2級。因此,對於中小學校和幼兒園的疏散樓梯間和前室、幼兒園居住及活動場所的頂棚和牆麵、教室的頂棚,均應采用不燃材料進行裝修裝飾,並且要從嚴控製可燃裝修裝飾材料的使用,嚴禁使用易燃、可燃板材、彩鋼板搭建建(構)築物、分隔房間。

 

第三條

1、學生宿舍麵積必須嚴格執行《中小學設計規範》(GB50099-2011)、《農村寄宿製學校生活衛生設施建設與管理規範》(教體藝〔2011〕5號)要求,凡不符合標準或擅自臨時增加宿舍房間、增設床(鋪)位的,必須按要求整改到位。

解讀:

《中小學設計規範》(GB50099-2011)第6.2.29條規定,學生宿舍每室居住學生不宜超過6人。居室每生占用使用麵積不宜小於3.00m2。當采用單層床時,居室淨高不宜低於3.00m;當采用雙層床時,居室淨高不宜低於3.10m;當采用高架床時,居室淨高不宜低於3.35m。居室麵積指標內未計入儲藏空間所占麵積。《農村寄宿製學校生活衛生設施建設與管理規範》(教體藝〔2011〕5號)也有類似的規定。如果宿舍人數過多、過密不僅會造成相互幹擾、無法為學生提供舒適、健康的居住環境,而且會給緊急情況下逃生帶來不便。因此,必須嚴控宿舍的人數和人員密度,凡不符合標準或擅自臨時增加宿舍房間、增設床(鋪)位的,必須按要求整改到位。

 

第四條

1、中小學校、幼兒園電氣線路、燃氣管路的設計、敷設應由具備電氣設計施工資質、燃氣設計施工資質的機構或人員實施,應采用合格的電氣設備、電氣線路和燃氣灶具、閥門、管線,並定期檢查。

解讀: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電氣設備及燃氣灶具的種類和投入使用量迅猛增加,由於電氣設備、電氣線路及燃氣灶具、閥門、管線的安裝不當,違反使用、操作規定和產品質量低劣引起的火災明顯增多。要從根本上防範電氣和燃氣火災,需要做好以下兩方麵:

首先,必須選用通過強製性產品認證(俗稱“3C認證”)的產品。《消防法》第二十七條明確,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產品標準,應當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目前,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的***新版強製性產品認證目錄明確,共16大類96種產品必須進行強製性認證,包括電線電纜、插頭插座、電冰箱、空調器、電磁爐、電飯鍋、鋰離子電池和電池組、照明燈、家用燃氣器具等等。因此,在選購電氣設備、電線電纜和燃氣灶具等產品時,可以通過外包裝是否有3C標誌、查詢3C認證證書、在市場監督總局網上查詢產品是否在強製性認證目錄中等方式,辨別是否為合格產品。如遇到假冒偽劣產品,可以撥打12315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投訴。對於燃氣灶具的閥門和管線,推薦使用灶具廠商配套的產品或者燃氣公司銷售的產品,不購買使用低質劣質閥門或管線。

其次,要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機構或人員設計、敷設。《消防法》第二十七條明確,電器產品、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管路的設計、敷設、維護保養、檢測,必須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對於電氣線路、燃氣管路的設計、敷設,有嚴格細致的標準規定,例如《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標準》(GB51348-2019)、《建築電氣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範》(GB50303-2015)、《城鎮燃氣設計規範》(GB50028-2006)等等。在《建築防火通用規範》(GB55037-2022)中也有部分規定,比如第7.1.8條規定,(住宅建築外的)其他建築的疏散樓梯間及其前室內不應設置可燃或助燃氣體管道。等等。對於未取得相關資質的機構和人員,在電氣線路、燃氣管路的設計、敷設時可能會埋下安全隱患。因此,電氣線路、燃氣管路的設計、敷設應由具備電氣設計施工資質、燃氣設計施工資質的機構或人員實施。對於電氣線路改動,應查看施工人員是否持有應急管理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低壓電工作業或高壓電工作業)操作證,其中,低壓電工證可以對1千伏以下的低壓電氣設備進行安裝、調試、運行操作、維護、檢修、改造施工和試驗。對於燃氣管路改動,如果是廚房內部的燃氣管路,可邀請燃氣公司工作人員上門進行改動,核查其燃氣公司人員身份證件後進行作業;如果是廚房以外的燃氣管路,特別是涉及到需要更改燃氣管路原設計的,應通知原設計單位進行重新設計,並由具有相應施工資質的單位進行施工。總之,無論是電氣線路還是燃氣管路,嚴禁由無資質的機構或人員進行施工作業,嚴禁擅自改動和私拉亂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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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學生宿舍應安裝限電保護裝置。嚴禁在學生宿舍、幼兒園兒童用房內使用蠟燭、蚊香、火爐等明火和電熱器具、電磁爐、熱得快等大功率電器,發現學生、兒童攜帶打火機、火柴等火源的應予以沒收。

解讀:

 

宿舍人員密集,用電設備多,電爐、電飯煲、電磁爐、電水壺、電吹風、電熱杯、熱得快、電熱毯、取暖器等電器,其功率比較大,如果不加以限製,學生大量使用,會因超負荷而造成電氣線路過載或者短路。同時,這些大功率電器在使用過程中會進行加熱、產生熱量,往往會因為“幹燒”“加熱”“烘烤”等情況而引發火災。因此,學生宿舍應安裝限電保護裝置,比如可以綜合采用空氣開關、階躍功率檢測裝置、智能限電控製器等等方法,限製大功率用電器的使用。蠟燭、蚊香、火爐等明火,接觸或靠近可燃物就會引發火災,其危險性更大。因此,在學生宿舍,應禁止使用蠟燭、蚊香、火爐等明火,可考慮使用蓄電台燈、電蚊香、蚊帳、空調、水暖、地暖等替代方式。此外,中小學生、兒童由於年齡小、心智未成熟,對火點燃物品充滿好奇、對火災的危險性認識不足,加之個人逃生自救能力差,往往是火災的“肇事者”,又是火災的“受害者”。因此,發現學生、兒童攜帶打火機、火柴等火源的應予以沒收,特別是要管製吸煙行為、防範攜帶火源進入校園或者宿舍。

 

3、電動自行車、平衡車及其蓄電池嚴禁在公共門廳、樓梯間、疏散走道、安全出口及室內停放、充電。

解讀:

近年來,因電動自行車、平衡車及其蓄電池進門入戶停放、充電,引發的人員傷亡火災事故時有發生。《消防法》第二十八條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高層民用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明確:禁止在高層民用建築公共門廳、疏散走道、樓梯間、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我省各市(州)出台也出台了有關電動自行車、平衡車及其蓄電池管理的規定。各類學校要遵守和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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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電纜井應當按照規定進行防火封堵,嚴禁在配電箱周圍、變配電室、電纜井和管道井內放置可燃物品。

解讀:

配電箱發生故障時會有電弧、火花等可能引發火災的因素存在,不應在其周圍堆放可燃物品。綜合各類技術標準,建議配電箱1.2米範圍內都不要放置可燃物品,並且留有能夠通向配電箱的路徑,以備緊急情況下,人員能夠靠近配電箱進行斷電、滅火等應急處置。電纜井和管道井著火很容易形成煙囪效應,因此不能在其中堆放可燃物品。

5、廚房油煙管道應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解讀:

廚房環境一般比較潮濕,在這種條件下,燃料燃燒過程中產生的不均勻燃燒物及油氣蒸發產生的油煙很容易積聚下來,形成一定厚度的可燃物油層和粉層附著在牆壁、煙道和抽油煙機的表麵,如不及時清洗,就有引起油煙火災的可能。加上學校餐食供應量大、用火用油多,更應定期及時清洗油煙管道。國家標準《人員密集場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2021)要求,賓館、餐飲場所、醫院、學校的廚房煙道應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因此,中小學、幼兒園廚房油煙管道應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保持其幹淨整潔。

 

第五條

1、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建立落實動火審批製度,電焊、氣焊、切割等明火作業應當辦理動火審批,清理現場可燃物,並落實現場安全監護措施。電氣焊作業人員應當持證上崗。施工現場動火作業、帶火花作業時,嚴禁與具有火災、爆炸風險作業交叉進行。中小學校、幼兒園各功能建築場所在正常教學、自習、就餐、作息期間,嚴禁動火施工作業。

解讀:

近年來,因違規進行電焊、氣焊、切割等明火作業引發的火災事故時有發生,必須嚴防此類火災事故的發生。《消防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係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首先,各類學校應當建立落實動火內部審批製度,由學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安保部門負責人審批後,方可實施動火作業。施工現場動火作業、帶火花作業時,嚴禁與具有火災、爆炸風險作業交叉進行。比如燃氣管道改造施工時,嚴禁在附近進行電焊、氣焊、切割等明火作業。中小學校、幼兒園各功能建築場所在正常教學、自習、就餐、作息期間,嚴禁動火施工作業,防止引發火災後造成人員被困。

其次,動火作業前,應清理現場周圍可燃物,落實現場安全監護人員,查驗動火作業人員是否持有《特種作業操作證》(焊接與熱切割作業類型)。動火作業時,應配備滅火器材,注意觀察焊渣、熔滴、火焰等是否引燃了可燃物。動火作業結束後,要立即消除火種,徹底清理工作現場,並進行一段時間的監護,沒有問題再離開現場,做到不留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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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1、中小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集體宿舍以及幼兒園的兒童用房每層應至少有2個安全出口、2部疏散樓梯,且不應與其他功能區域相互借用,並按標準配備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誌。安全疏散距離不符合要求的,還應增設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

解讀:

安全出口是指通向安全區域的出口,一般指建築中供人員安全疏散用的樓梯間和室外樓梯的出入口、直通室內外安全區域的出口。火災情況下,一般要使人員在建築著火後能有多個不同方向的疏散路線可供選擇和疏散。尤其是中小學校、幼兒園的人員密集、學生疏散能力差,確保足夠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十分重要。《建築防火通用規範》(GB55037-2022)第7.4.1條明確,公共建築內每個防火分區或一個防火分區的每個樓層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2個。第5.5.2 條明確,(建築內每層)相鄰兩個安全出口以及每個房間相鄰兩個疏散門***近邊緣之間的水平距離不應小於5m。因此,應確保每層至少有2個安全出口、2部疏散樓梯,安全出口***近邊緣水平距離不應小於5米,而且不得借用其它功能區域(或防火分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按照《建築防火設計規範》第5.5.17條要求,幼兒園的房間疏散門位於兩個樓梯間之間時,疏散門與***近樓梯間的距離一般不應大於25米;位於袋型走道兩側或盡端時,一般不應大於20米;中小學校的這兩個數據一般為30(高層)至35米(單多層),以及22米。如果安全疏散距離超過上述標準,還應增設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

消防應急照明和燈光疏散指示標誌是人員疏散逃生的重要輔助工具。按照《建築防火通用規範》(GB55037-2022)和相關規範的要求,一般而言,學校建築內消防應急照明和燈光疏散指示標誌照亮時間不少於0.5小時,應急照明燈亮度符合要求,燈光疏散指示標誌應設置在醒目位置,保證人員在疏散路徑的任何地方、任何位置都能看到指示標誌,從而快速引導人員疏散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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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學生宿舍每層應設置聲光報警裝置或消防應急廣播。設置在高層建築內的幼兒園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

解讀:

為使住宿學生能及時獲知火災信息,及早疏散逃生,學生宿舍每層應設置聲光報警裝置或消防應急廣播。兒童對疏散設施的要求與成人有所區別,兒童活動場所與其他功能的場所混合建造時,不利於火災時兒童疏散和消防救援,應嚴格控製,並應為兒童活動場所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避免兒童與其他樓層和場所的疏散人員混合。《建築防火通用規範》(GB55037-2022)第7.4.3條規定,位於高層建築內的兒童活動場所,安全出口和疏散樓梯應獨立設置。因此,設置在高層建築內的幼兒園應設置獨立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

3、中小學校的教學樓、圖書館、食堂、集體宿舍和幼兒園嚴禁在門窗上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嚴禁占用、堵塞、封閉疏散樓梯和安全出口。

解讀:

在吸取有關火災教訓的基礎上,為方便滅火救援和人員逃生,特對人員密集場所(含學校)的門窗作出相關要求。《消防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人員密集場所的門窗不得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障礙物。《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第5.5.22條明確,人員密集的公共建築不宜在窗口、陽台等部位設置封閉的金屬柵欄,確需設置時,應能從內部易於開啟。門口影響逃生的障礙物包括門檻、台階、管道等等,窗戶上設置的障礙物包括防盜網、鐵柵欄、廣告牌、空調機等等。當窗戶設置金屬柵欄時,應可以采用手動的方式,從內部易於打開。例如,改成左右推拉式防盜窗、安裝活動窗口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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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男女生混用或其他特殊使用的宿舍樓,為管理需要采取的分隔設施和門禁係統,必須保證緊急情況下能夠立即通過自動和現場雙向手動兩種方式開啟。

解讀: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第6.4.11條明確,人員密集場所內平時需要控製人員隨意出入的疏散門和設置門禁係統的住宅、宿舍、公寓建築的外門,應保證火災時不需使用鑰匙等任何工具即能從內部易於打開,並應在顯著位置設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標識。對於此類門禁係統,應具備與火災自動報警係統、安防係統或其他應急控製係統聯動控製解禁的功能,確保在火災時能及時自動解禁,不需要使用鑰匙、斧頭或其他破拆工具即能手動推動門從內部或外部打開,同時應在顯著位置設置提示開啟門的方法和明顯的門禁係統標識。

第七條

1、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配置消防設施器材,定期維護保養檢測,確保完整好用。

解讀:

消防設施器材是用於預防、控製和撲滅火災,保護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設備和器材,可以大致分為消防報警設備、滅火設備、消防供水設施、消防疏散設施、消防通信與控製係統、個人防護裝備等等。消防設施器材的設置和使用,都遵循相應的國家標準和法律法規,旨在***大限度地減少火災帶來的損失和傷害。《消防法》第十六條明確,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誌,並定期組織檢驗、維修,確保完好有效;《建築防火通用規範》(GB55037-2022)要求,建築中設置的消防設施與器材應與所設置場所的火災危險性、可燃物的燃燒特性、環境條件、設置場所的麵積和空間淨高、使用人員特征、防護對象的重要性和防護目標等相適應,滿足設置場所滅火、控火、早期報警、防煙、排煙、排熱等需要,並應有利於人員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規定了建築設置消防給水、滅火、火災自動報警、防煙與排煙係統和配置滅火器的基本範圍。例如建築高度大於15m或體積大於10000m³的辦公建築、教學建築應設置室內消火栓係統;大、中型幼兒園應設置自動滅火係統,並宜采用自動噴水滅火係統;公共建築內建築麵積大於100m²且經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間應設置排煙設施等等。因此中小學校、幼兒園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依據建築和設置場所的特性,配置相應的消防設施器材。

《消防設施通用規範》(GB55036-2022 )要求,消防設施投入使用後,應定期進行巡查、檢查和維護,並應保證其處於正常運行或工作狀態,不應擅自關停、拆改或移動。超過有效期的滅火介質、消防設施或經檢驗不符合繼續使用要求的管道、組件和壓力容器不應使用。維護管理是各類消防設施和器材能否正常發揮作用的關鍵環節,隻有良好維護管理的滅火設施才能正常發揮作用。

另外,消防設施上或附近應設置區別於環境的明顯標識,說明文字應準確、清楚且易於識別,顏色、符號或標誌應規範,以便平時維護保養和檢查係統組件的設置狀態。考慮到中小學校、幼兒園學生較多、好奇心強且自控能力稍差,在手動操作按鈕等裝置處應采取防止誤操作或被損壞的防護措施。

2、學生宿舍或午休室必須安裝火災自動報警係統或者具有聯網功能的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

解讀:

學生在宿舍和午休室休息或熟睡時,警惕性大大降低,行動力變差,一旦發生火災,如果沒有及時提醒采取逃生措施,極有可能延誤逃生時間,造成人員傷亡。《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規定,大、中型幼兒園的兒童用房等場所,任一層建築麵積大於1500m²或總建築麵積大於3000m²的兒童活動場所應設置火災自動報警係統,在火災初期自動感應到火災發生的跡象,如煙霧、高溫、火焰等並發出警報,提醒學生迅速疏散。鑒於中、小學校和幼兒園學生年齡較小,不具備足夠的應急應對能力,具有聯網功能的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可以在對學生發出警報的同時,及時提醒不在場的教師和管理人員發生火警的地點,以便迅速到場采取初期火災處置措施或是組織學生有序逃離現場。

3、消防控製室值班人員應當取得中級消防設施操作員證書,並實行24小時雙人值守。

解讀:

消防控製室值班人員擔負著監控和操作建築內所有消防設施的重要職責,他們的工作直接關係到火災報警係統的有效響應和火災初期的有效控製,必須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和技能,以便能夠有效地組織和指揮火災應對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二十一條明確,自動消防係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消防控製室通用技術要求》(GB25506-2010)要求,消防控製室應實行每日24小時專人值班製度,每班不應少於2人。持有中級消防設施操作員證的人員可以從事消防安全檢查、消防控製室監控、消防設施運行維護、消防安全管理培訓等工作,因此消防控製室值班人員應當至少取得中級消防設施操作員證書。24小時專人值班則確保接到火災報警信號後,值班人員能立即以***快方式確認火情,確認火災報警聯動控製開關處於自動狀態,撥打“119”報警,清楚說明著火單位地點、起火部位、著火物種類、火勢大小、報警人姓名和聯係電話,並立即啟動單位內部應急疏散和滅火預案,將火災情況報告單位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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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1、中小學校、幼兒園應定期開展教職工、安保人員消防安全培訓。

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七條規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履行對職工進行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定期組織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演練的消防安全職責。《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規定》(公安部令109號)要求,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特點,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製度,明確機構和人員,保障教育培訓工作經費,對新上崗和進入新崗位的職工進行上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對在崗的職工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訓。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將本單位的火災危險性、防火滅火措施、消防設施及滅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火災報警技巧和組織學生疏散逃生能力等作為培訓的重點。

2、宿舍管理員應接受專題消防安全培訓,必須具備火災報警、撲救初起火災和組織學生兒童疏散逃生的能力。

解讀:

宿舍管理員是學生和兒童住宿區域的直接負責人,接受專題消防安全培訓,提升火災處置應對能力是保障住宿區域內學生安全的必然要求。比如火災發生前期,及時響應極為關鍵,宿舍管理員在火災初起時迅速采取措施,比及時報警或者使用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進行初步撲救,可以大大減少火災帶來的損害和傷害。而在火災等緊急情況下,有效的疏散是避免大規模傷亡的關鍵,宿舍管理員需要具備組織學生兒童疏散逃生的能力,充分考慮到兒童獨自行動能力較低的因素,確保所有學生能夠快速、有序地撤離到安全區域。另外宿舍管理員還應該在日常生活中教育學生和兒童關於火災安全的知識,包括預防火災的措施和火災發生時的逃生技巧,提升學生安全意識和自救能力。

3、中小學校、幼兒園應當結合學生、兒童的年齡和認知特點,組織開展以用火、用電、火災報警和逃生自救為主的消防安全培訓教育,使其掌握必要的消防安全常識。

解讀: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中小學幼兒園安全風險防控體係建設的意見》(國辦發〔2017〕35號)要求,學校要根據學生群體和年齡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安全專題教育,定期組織應對地震、火災等情況的應急疏散演練。《社會消防安全教育培訓規定》(公安部令109號)要求,中小學校和學前教育機構應當針對不同年齡階段學生認知特點,保證課時或者采取學科滲透、專題教育的方式,每學期對學生開展消防安全教育。包括且不限於以下幾種形式:將消防安全知識納入教學內容;在開學初、放寒(暑)假前、學生軍訓期間,對學生普遍開展專題消防安全教育;結合不同課程實驗課的特點和要求,對學生進行有針對性的消防安全教育;組織學生到當地消防站參觀體驗;每學期至少組織學生開展一次應急疏散演練;對寄宿學生開展經常性的安全用火用電教育和應急疏散演練。不同年齡階段的學生、兒童所具備的認知模式和行為能力不同,應當結合兒童成長規律,開展由淺入深、循序漸進的消防安全培訓教育。學前教育機構應當采取遊戲、兒歌等寓教於樂的方式,對幼兒開展消防安全常識教育;小學階段應當重點開展火災危險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標誌標識、日常生活防火、火災報警、火場自救逃生常識等方麵的教育;初中和高中階段應當重點開展消防法律法規、防火滅火基本知識和滅火器材使用等方麵的教育;各級各類學校應當至少確定一名熟悉消防安全知識的教師擔任消防安全課教員,並選聘消防專業人員擔任學校的兼職消防輔導員。

第九條

1、中小學校、幼兒園應針對學生兒童認知特點和建築場所具體情況,製定符合實際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區分白天、夜間情況,明確責任分工、值守人員***低配置數量和應急處置程序。

解讀:

製定科學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定期進行演練,可以幫助人們在火災發生時迅速、有序地進行滅火和疏散,從而有效地減少火災造成的危害。在培養和提高應急意識和自救互救能力的同時,也能對單位消防安全狀況進行全麵梳理和檢查,從而增強消防安全意識,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社會單位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編製及實施導則》(GB/T38315-2019)要求, 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編製應針對單位名稱、地址、使用功能、建築麵積、建築結構及主要人員等情況,設定和分析可能發生的火災事故情況,包括常見引火源、可燃物的性質、危及範圍、爆炸可能性、泄漏可能性以及蔓延可能性等,可能影響預案組織實施的因素、客觀條件等均應考慮到位。中小學校、幼兒園、托兒所、早教中心、醫院、養老院、福利院設定火災事故情況,應將服務對象人群行動不便的***不利情形考慮在內。學生兒童和青少年的認知能力、理解能力以及身體協調能力與成人有較大差異,教育機構的預案需要特別設計,比如簡化預案內容,使用簡單、直白的語言描述緊急疏散的步驟,或采用圖表、圖解和顏色編碼等視覺輔助手段,幫助兒童更好地理解和記憶預案內容;在緊急疏散路徑上可以設置明顯的視覺標識,如地麵標線、牆壁上的指示牌等,強化視覺提示;將家長納入應急預案的培訓和演練過程,提高家庭應對緊急情況的能力。

白天和夜間的環境條件、人員狀態和可用資源可能有很大差異,要基於不同條件區分預案製定的考慮因素。

2、中小學校、幼兒園應建立微型消防站(誌願消防隊),每學期至少組織教職工、安保人員和學生兒童開展1次全員消防演練,能夠做到發生火災******時間撥打“119”火警,1分鍾快速響應、3分鍾有序組織疏散、5分鍾初起火災撲救力量到場撲救。

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以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根據需要,建立誌願消防隊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開展群眾性自防自救工作。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微型消防站建設標準(試行)》要求,設有消防控製室的重點單位,以救早、滅小和“3分鍾到場”撲救初起火災為目標,依托單位誌願消防隊伍,配備必要的消防器材,建立重點單位微型消防站,積極開展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災撲救等火災防控工作。按照要求,微型消防站人員配備不少於6人,應設站長、副站長、消防員、控製室值班員等崗位,站長應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負責微型消防站日常管理,組織製定各項管理製度和滅火應急預案,開展防火巡查、消防宣傳教育和滅火訓練,指揮初起火災撲救和人員疏散等工作。消防員負責撲救初起火災,熟悉建築消防設施情況和滅火應急預案,熟練掌握器材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並落實器材維護保養,參加日常防火巡查和消防宣傳教育等工作。微型消防站應建立值守製度,確保值守人員24小時在崗在位,做好應急準備。接到火警信息後,控製室值班員應迅速核實火情,啟動滅火處置程序,消防員按照“135”快速響應機製立即趕赴現場處置。

 

3、夜間實行封閉管理的學生宿舍,應結合住宿人員數量、教職工值班安排製定專門的夜間預案,嚴格落實夜間值班值守要求,采取有效技術措施和管理措施,確保緊急情況下學生能夠快速疏散。

解讀:

對於夜間實行封閉管理的學生宿舍來說,製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時需要特別注意以下幾個關鍵點:一是緊急照明和標識。確保所有出口和疏散路徑上有足夠的緊急照明設備,即使在夜間或電源中斷時也能清晰指示方向。《建築防火通用規範》(GB55037-2022)要求,疏散樓梯間、疏散樓梯間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難走道及其前室、避難層、避難間、消防專用通道,疏散照明的地麵***低水平照度不應低於10.0lx;疏散走道、人員密集的場所,疏散照明的地麵***低水平照度不應低於3.0lx。建築內疏散照明的照度值越高,越有利於提高人員的疏散速度,縮短疏散時間,提高人員疏散的安全性。二是警報係統。確保整個宿舍樓能清晰聽到警報聲,有足夠音量喚醒正在深睡的學生,並考慮安裝多種警報方式,包括聲音和光線,以適應不同學生如聽力障礙兒童的需求。三是安全出口,要確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暢通,封閉式管理宿舍可能采用門禁係統,應保證火災時不需使用鑰匙等任何工具即能從內部易於打開,並應在顯著位置設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標識。四是值班值守人員。夜間人員反應速度下降,應加強值班值守,根據宿舍建築麵積大小、住宿人員數量確定值班人員數量和輪班製度。另外要明確防止疏散中發生踩踏事故的措施,根據學生年齡階段確定適當數量的疏散引導人員。

第十條

1、中小學校、幼兒園的消防安全責任人或管理人應當每月至少組織開展一次防火檢查,安排專人開展每日防火巡查,及時處理檢查發現問題,嚴格落實整改和防範措施。

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應當履行組織防火檢查,定期組織檢驗、維修消防設施、器材的消防安全職責,消防安全重點單位還應實行每日防火巡查,並建立巡查記錄。中小學校、幼兒園在進行防火巡查時,應重點注意以下幾個方麵:檢查電氣設備使用情況,防止電線老化、短路等引起火災,確保課後和放學後電氣設備在非使用狀態下處於關閉狀態;檢查實驗室內是否有未關閉的燃氣閥門、電熱設備等,確保化學品、易燃易爆物品按照安全規範存儲,並有明確的安全標識;檢查圖書和資料室等存放大量引燃紙質材料場所,防火、防煙設施是否完好;檢查宿舍內是否使用違規電器,檢查宿舍走廊、樓梯等疏散通道是否暢通;檢查廚房的油煙機、燃氣管道等是否定期清潔和檢查,防止油汙火災和燃氣泄漏;定期檢查滅火器、消火栓、緊急照明、火災自動報警係統、自動噴水滅火係統等消防設施是否完好可用。在巡查中及時發現和識別潛在的火災風險和安全隱患,結合巡查記錄采取整改措施,從而改善安全狀況,提升防火安全管理水平。

2、寄宿製學校和寄宿製幼兒園必須根據學生兒童數量,安排足夠比例專職宿管員24小時值班,夜間每2小時巡查1次。

解讀:

寄宿製學校和寄宿製幼兒園的學生全員在校住宿,應提前預判發生應急事件時,在夜間需快速、有效地組織大量人員疏散的實際情況,加強對專職宿管員的消防安全培訓,嚴格落實24小時值班值守製度,加強夜間防火巡查,及時發現火災隱患和初起火災,有效組織學生疏散逃生。宿管員消防安全素質和夜間滅火和應急疏散措施已在前期解讀。

3、本規定適用於各級各類中小學校、幼兒園。上級部門組織檢查督導時,發現違反本規定要求的,校長、園長負首要責任,並將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明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中小學幼兒園安全風險防控體係建設的意見》(國辦發〔2017〕35號)要求,學校要明確安全是辦學的底線,切實承擔起校內安全管理的主體責任,對校園安全實行校長(園長)負責製,健全校內安全工作領導機構。校長(園長)作為學校(幼兒園)的主要負責人,是確保學校安全管理有效實施的關鍵,應履行落實消防安全責任製,帶頭製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製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製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消防安全職責。教育部門明確要求將安全風險防控工作的落實情況,作為考核學校領導班子工作的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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